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七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