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