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示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