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科技创新项目优先纳入重点项目库,对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兜底保障,可以列入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重点创新型企业等科技创新用地需求和配套用地需求,可以实行用地弹性年期供应制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