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原始记录等材料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经相关领域专家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给予项目结题且不影响其再次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依法依规制定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可以作为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