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设立企业研究院、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创新平台,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联合建立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或者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共建行业专利联盟或者专利池。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聚焦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或者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