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鼓励企业设立创新岗位,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