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健全科技企业梯次培养机制,制定精准支持政策,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发展,推行公共科技服务政府购买制度,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