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健全科技企业梯次培养机制,制定精准支持政策,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培育科技领军企业。

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发展,推行公共科技服务政府购买制度,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