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已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改造。已建的城镇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和农村居民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首次设置,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利用居住区绿地设置。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