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确定固定的垃圾收集点,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收集房等设施设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