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随意占用、迁移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