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Chapter 2 规划与建设Article 15In force已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改造。已建的城镇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和农村居民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首次设置,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利用居住区绿地设置。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