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处置设施等,设置生活垃圾中转、分拣、拆解场所,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效率。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