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的布局和规模,所需用地应当纳入详细规划。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