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