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