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优质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后备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由占用单位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占用数量进行补充建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