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