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地区)、县(区、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任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