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与车辆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使用社会停车场为辅、增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所建设,规范机动车停放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提供停车服务。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