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与车辆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喷涂、贴附标识与图案应当符合安全驾驶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违反前款规定,机动车喷涂、贴附标识与图案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