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喷涂、贴附标识与图案应当符合安全驾驶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机动车喷涂、贴附标识与图案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