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使用社会停车场为辅、增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所建设,规范机动车停放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提供停车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