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与车辆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向有序停放。违反第二款规定乱停乱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