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向有序停放。

违反第二款规定乱停乱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