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等活动,依法推动将乡村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指导村民依法建设住房。村民应当遵守乡村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