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乡村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乡村风貌动态巡查和管理工作;

(五)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依法对负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