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乡村建设成果,有权对破坏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