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乡村建设成果,有权对破坏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