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水务部门应当巩固提升城乡一体化供水服务水平,优化管网布局,更新改造老旧供水管网,保障农村地区供水安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村庄,应当采用分散式处理、集中式处理等模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