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工作,合理配建旅游厕所,统筹推进农村厕所粪污处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