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水务部门应当推进乡村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

水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