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水务部门应当推进乡村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水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