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条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