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经投入使用或者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