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经投入使用或者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