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八条有效农作物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