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农作物种子企业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体系,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保护监测、鉴定评价和创制应用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