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与藏传佛教财产第六十三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并用于本场所的设施建设、维修、环境整治、教职人员必要的生活支出、藏传佛教活动等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规范收入和支出范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宗教活动场所捐赠收据。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