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并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