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与藏传佛教财产第六十二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并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