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并用于本场所的设施建设、维修、环境整治、教职人员必要的生活支出、藏传佛教活动等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规范收入和支出范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宗教活动场所捐赠收据。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