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四十四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自认定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州藏传佛教团体认定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藏传佛教团体认定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完成备案后,由认定其资格的藏传佛教团体颁发《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