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藏传佛教团体自认定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州藏传佛教团体认定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藏传佛教团体认定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完成备案后,由认定其资格的藏传佛教团体颁发《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