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四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备案:(一)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有关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