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