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