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