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