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修缮技术规定,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修缮。
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无力承担修缮责任时,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给予补助,或者置换、收购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和修缮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