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历史城区的保护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保护湘江河及堤岸和凤凰山、府后山、老鸦山山体生态环境;

(二)控制传统街巷的尺度、体量与建筑肌理,保护好具有特点的树木、古井、围墙、铺地、街道等;

(三)保持视线通廊的通畅性,控制沿线风貌景观和建筑高度;

(四)广场、人行道、街巷的地面铺装采用体现传统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五)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具备合并入地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入地;

(六)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

(七)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