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监理单位建设前期职责:(一)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安全专项方案、审核台帐,核实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三)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按照要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四)对具备开工条件的,签发工程开工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