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监理单位建设期间职责:

(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三)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达到或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实施;

(四)及时验收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临时工程;

(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和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六)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验、对非标设备进行安全性检验及评审;

(七)对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抽检、验收、认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