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十五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管理制度,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并保证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监理工作,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