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的新建、扩建活动;(二)进行大型商业开发;(三)在公共场地放养鸡犬等畜禽;(四)占道经营并对街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