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镇远县人民政府履行规划职责的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镇远县人民政府履行规划职责的部门会同县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