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传统风貌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进行大规模的新建、扩建活动;(二)成片拆迁和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三)新设影响和破坏传统风貌的工业企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